脸上做“线雕” 做完脸就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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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上做“线雕” 做完脸就塌
2024-03-15 04:00:00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医美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李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花费近2.4万元做了线雕手术,第四天即发现脸颊两侧凹痕明显,向该美容院的负责人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经两级法院审理,李女士的诉求获得支持。
  美容院店长介绍做线雕效果不佳

  2020年8~9月,李女士在中山市漂亮美容院(化名)进行美容消费,经该美容院店长介绍,先后以电子支付的形式向美容院转账两万余元,并于9月19日在漂亮美容院进行了线雕手术。术后,李女士对医美效果不满意,并在术后第四天发现脸颊两侧凹痕明显,认为漂亮美容院承诺的美容效果并未实现。张先生是该美容院负责人,事件发生后注销该公司。因该美容院为一人公司,李女士起诉要求张先生退还该两万余元医美费用并赔偿三倍款项。
  张先生辩称,当天为李女士进行线雕手术的是来自中山市沙溪镇的一家医美公司(以下简称美颜公司)的医生,该项手术的两万余元费用也已悉数以现金形式转给了美颜公司,漂亮美容院对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未与漂亮美容院订立书面合同,但其为医美手术支付的23980元服务费由漂亮美容院收取,医疗手术服务事项亦是与漂亮美容院店长沟通,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张先生应向李女士退还23980元并根据退一赔三原则,赔偿71940元。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
  确认消费者与美容院服务合同关系
  中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陈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李女士主张其服务合同相对方为漂亮美容院是否成立;二是张先生是否应向李女士退还美容服务费用23980元、赔偿7194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李女士主张其服务合同相对方为漂亮美容院是否成立的问题。李女士为案涉医美手术支付的服务费23980元由漂亮美容院收取,关于医疗手术事项其亦是与漂亮美容院的店长进行沟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李女士是消费者,漂亮美容院是经营者。张先生抗辩李女士的合同相对方是美颜公司,李女士不予确认,张先生称其收取李女士的款项23980元已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美颜公司,但其一审中提交的《治疗收费单》未有美颜公司盖章确认,且根据中山市沙溪镇卫生监督所的回复, 美颜公司不确认其有李女士的任何医美治疗档案,一审法院据此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张先生是否应向李女士退还美容服务费用23980元、赔偿71940元的问题。漂亮美容院作为李女士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未举证证明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漂亮美容院既未举证证明其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委托了具有美容医疗资质的第三方为李女士提供了案涉医疗服务且将该情况告知李女士,漂亮美容院的前述行为系对消费者的误导,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行为,可认定为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赵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务必谨慎。消费者应事先确认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包括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医疗美容相关许可证。同时,消费者应与服务提供者明确沟通服务内容、预期效果及可能的风险,并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服务纠纷,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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